1到4月結婚的新人,5月份還不能列為配偶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份係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民眾應注意若當年度才結婚,於辦理上一年度結算申報時,還不能列入配偶申報。

該局說明,由於綜所稅結算申報係於次年5月份將上一個年度之所得辦理申報,常有民眾誤以為申報時已結婚之配偶即可列報扣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造成短漏報所得稅之情形,這種情形除補稅外,還要受罰喔!

該局進一步舉例,某甲於103年3月與某乙結婚,於103年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將某乙列報為配偶,並扣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嗣經稽徵機關依戶政資料查得某甲與某乙於102年度尚無婚姻關係,卻將某乙列報為配偶並扣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造成短漏報所得稅之情形,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詳加核對,並注意辦理結算申報之所得年度是否已存在婚姻關係,如有誤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辦理更正及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原文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6289564347492241849